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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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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1021號王立岑之開庭通知及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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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1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立岑之原告112年6月2日庭提民事起訴狀
      繕本、112年8月25日庭期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112年9月13
      日民事調查證據狀繕本、112年9月13、15日民事追加原告
      狀繕本、113年3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原告112年6月2日庭提民事起訴狀繕本、112年8
      月25日庭期民事補充理由狀繕本112年9月13日民事調查證
      據狀繕本、112年9月13、15日民事追加原告狀繕本、113
      年3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29日、6月12
      、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
      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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