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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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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95號邱唯絮即邱麗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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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邱唯絮即邱麗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訴人邱唯絮即
      邱麗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邱唯絮即邱麗蓁
被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
訴訟代理人 林筱軒  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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