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95號邱唯絮即邱麗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邱唯絮即邱麗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訴人邱唯絮即
邱麗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邱唯絮即邱麗蓁
被上訴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
訴訟代理人 林筱軒 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8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