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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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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尤新隆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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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新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尤新隆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尤新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227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3.4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5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22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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