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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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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0967號徐福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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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福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967號原告卓瑞生、彭美雲與被告徐福明、三仁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4-02
  • 更新日期:113-04-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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