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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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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082號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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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他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8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82號
原      告  林佳儀  
被      告  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ZARRALDE NEIRA ALVAR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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