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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000009號支曉平,北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交簡上字第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支曉平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支曉平公共危險案件,應受
送達人支曉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
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支曉平 (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112年
度交簡字第157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
度偵緝字第83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