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上字第000251號李俊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癸112審簡上字第25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俊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51號李俊良業務侵占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李俊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股 別:癸 股
書記官:陽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112年度審簡字第88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續字第3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