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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57號李國良,洪文興,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威,潘威翔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國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5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國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潘威翔
被 告 李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322元,及自民國90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7.5%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