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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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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000001號李德源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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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德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德源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可梅  
相  對  人  李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全字第五十
四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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