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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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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21號鄭炳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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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2年度訴字第33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炳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炳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1號
聲  請  人 

陳佳韵
相  對  人 

鄭智文
鄭吉良
鄭王百合
鄭炳煌
鄭景源
鄭麗琴
鄭淑分
鄭蕭淑芳
鄭瑞煜
鄭如閔
鄭詩婷
鄭淑真
鄭一洲
鄭美惠
鄭桂琛
鄭林雪娥
鄭立昇
鄭于鈴
鄭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0489-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七小段0489-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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