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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3358號吳福興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09司執佳字第1333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福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33358號債權人張聰賢等與債務人吳福興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債務人吳福興對第三人臺北東園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1,508元(含手續費)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請查照。
因112年度司執字第200737號併案執行,本院110年2月17日北院忠109司執佳字第133358號收取命令應撤銷,改為上開支付轉給命令,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