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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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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73號黎氏裕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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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裕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裕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      告  黎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12,035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5,548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180,000元或同面額之103年度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十三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12,0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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