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40號李啟春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啟春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李啟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李啟春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