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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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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38號陳伯偉,廖振欽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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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光112年度金字第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振欽、陳伯偉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
      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通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上午11時,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品蓉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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