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40號李啟春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啟春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及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李啟春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李啟春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