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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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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002120號葉大衛之撤回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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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2年度店小字第2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大衛之撤回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2120號原告洪其娟與被告葉大衛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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