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96號陳玉萍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3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玉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9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玉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被   告 陳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54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
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計付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5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
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6,39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