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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3910號百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阮俊、呂綉櫻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3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百閎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阮俊、呂綉櫻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391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與相對人百閎有限公司、阮俊、呂綉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91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大
送達代收人 范綱倫
相 對 人 百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
相 對 人 阮俊
呂綉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