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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20號被告陳伯偉、謝政翰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常112年度金字第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伯偉、謝政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伯偉、謝政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20號
原 告 陳怡欣
被 告 王際平
陳建閣
陳伯偉
侯逸芸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12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案號: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如原告以新臺幣71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