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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857號林幸君即林宓辰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48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幸君即林宓辰之執行命令2件、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5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幸君即林宓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4857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林幸君即林宓辰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㈢通知(主旨):本院民國113年1月8日保險扣押命令說明一聲請執行金額部分應更正如附件所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4-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