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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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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1871號王權倫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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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樂字第202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權倫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252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權倫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樂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於新台幣...及其利息等(詳如前發扣押命令債權金額)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債權。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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