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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5號林華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事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華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華香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 3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內、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