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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000003號趙靖雯(原名:趙才瓔)、趙千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定調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趙靖雯(原名:趙才瓔)、趙千溢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3號補正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趙靖雯(原名:趙才瓔)、趙千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聲 請 人 趙靖雯(原名:趙才瓔)
住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1段96之1號5樓
趙千溢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113年1月23日聲請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定調股
書記官 黃郁庭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