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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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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754號陳由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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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由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由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原   告 潘仲華  
      送達代收人 施宜雯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陳由豪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仟肆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壹億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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