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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537號于桂香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祥字第1595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于桂香之執行命令1件。(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OO範圍內,向第三人OO收取解約金。)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953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于桂香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4-01
- 更新日期:113-04-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