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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000064號蘇淑真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和調113年度家非調字第6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淑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家非調字第64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淑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64號
113年度家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OO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顧定軒律師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股 別:和調股
書記官 蔡佳欣
- 發布日期:113-03-31
- 更新日期:113-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