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31號李美香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美香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李美香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李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附表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37萬6527元 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14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