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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31號李美香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5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美香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李美香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李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附表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
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37萬6527元 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114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