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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19號林倩鈺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7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倩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倩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廖奕清
被 告 林倩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一段五十二巷十九號三樓
編號E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
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