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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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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19號林倩鈺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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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7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倩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1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倩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廖奕清  
被   告 林倩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一段五十二巷十九號三樓
編號E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
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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