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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004191號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
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之判決
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詹智勇(即
詹興田之繼承人)、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詹智
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191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蘇慧玟
曾柏錩
被 告 楊文安
楊文顯
楊王玉霞(即楊文從之繼承人)
楊超銘(即楊文從之繼承人)
詹仕儉(兼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妙玲(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婉儒(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仁(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智皓(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儒宇(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詹淨(即詹興田之繼承人)
高笛婉(即詹淑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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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訴4191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