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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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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0517號黃銘國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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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祥字第5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銘國之執行命令1件。(終止如說明二OO,債務人所得領取之OO,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1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銘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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