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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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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706號鄭理尹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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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270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理尹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06號原告李天棋與被告鄭理尹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6號
原   告 李天棋
被   告 鄭理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為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所明定。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19,892元(計算式如后附之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1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0元(計算式:5620-5180=4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備註:
⒈美金匯率以臺灣銀行113年3月20日現金賣出匯率32.14計算
⒉美金14745.16元×32.14=473,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3565.26×32.14=114,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8806.34×32.14=283,0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美金2373.56×32.14=76,2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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