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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397號梁建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辰112年度訴字第53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建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梁建勛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9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仲鈺
被 告 梁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三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