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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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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747號李家全(原名:李銘全)(即李冠霖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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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7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家全(原名:李銘全)(即李冠霖之繼承人)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4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家全(原
      名:李銘全)(即李冠霖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江金霖    
被   告 李家全(原名:李銘全,即李冠霖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冠霖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
佰參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肆拾參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
冠霖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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