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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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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310號蘇慧芳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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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1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慧芳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31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蘇慧芳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鄭穎聰  
被      告  蘇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備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後,請求306,280元及遲延
利息,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
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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