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02號陳義隆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義隆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義隆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陳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玖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肆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