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000330號陳璿安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開113附民字第33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璿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陳璿安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陳璿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股別: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
原 告 謝秉舟
被 告 陳璿安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