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 訴字第003366號劉乾元(原名劉名修)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2年度訴字第33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乾元(原名劉名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6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乾元(原名劉名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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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蘇虹文
劉乾元(原名劉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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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虹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蘇虹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乾元(原名劉名修)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