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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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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001705號潘穎甄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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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穎甄之通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7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麗珠、潘麗英、潘秋梅、林國璋、林瑋婷、潘靖淳、潘曉緰、潘秀青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受告知訴訟人潘穎甄之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受告知訴訟人潘穎甄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函節本:函知台端為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70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被代位人(即原告主張之債務人),與本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法告知訴訟,並通知本件已定期於113年4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請查照。 

書 記 官   張肇嘉
 

  • 發布日期:113-03-31
  • 更新日期:113-03-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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