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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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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7號張文鴻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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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3年度訴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文鴻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7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文鴻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零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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