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37號廖振欽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2年度金字第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振欽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振欽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37號
原 告 陳亭因
原 告 賴杜吉
訴訟代理人 賴世霖
被 告 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際平
羅勝綸
曹又方
被 告 王際平
陳建閣
廖振欽
吳勇峰
訴訟代理人 潘宣頤律師
被 告 陳伯偉
許李怡君
張明如
劉家福
侯逸芸
楊燕婷
謝政翰
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際平、被告陳建閣、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張明如、被告侯逸芸、被告楊燕婷、被告謝政翰、被告邱慧娟應連帶給付原告陳亭因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際平、被告陳建閣、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張明如、被告侯逸芸、被告楊燕婷、被告謝政翰、被告邱慧娟應連帶給付原告賴杜吉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際平、被告陳建閣、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張明如、被告侯逸芸、被告楊燕婷、被告謝政翰、被告邱慧娟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陳亭因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元為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際平、被告陳建閣、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張明如、被告侯逸芸、被告楊燕婷、被告謝政翰、被告邱慧娟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際平、被告陳建閣、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張明如、被告侯逸芸、被告楊燕婷、被告謝政翰、被告邱慧娟如以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元為原告陳亭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賴杜吉以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際平、被告陳建閣、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張明如、被告侯逸芸、被告楊燕婷、被告謝政翰、被告邱慧娟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瑞傑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際平、被告陳建閣、被告廖振欽、被告陳伯偉、被告張明如、被告侯逸芸、被告楊燕婷、被告謝政翰、被告邱慧娟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壹、程序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