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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11號林信州之判決正本乙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信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信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林信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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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欠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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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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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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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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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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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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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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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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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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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10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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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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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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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利率加計20%,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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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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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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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