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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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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11號林信州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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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信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信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林信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息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158,234
 
自93年10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
自9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原利率加計20%,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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