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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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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77號張其元之判決正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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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月113年度訴字第3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其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7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其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政彬
 
股       別:月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被      告  張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年息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2,043,983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
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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