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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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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710號高惟真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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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吉字第193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惟真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710號債權人劉金娃與債務人高惟真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高惟真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OO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如債務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仍請第三人先依身分證統一編號扣押並陳報前述情形,本院將另函通知)
說明:(略)
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高惟真對第三人OO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劉金娃。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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