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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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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49號張哲睿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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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51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睿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49號原告王崇安與被告張哲
          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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