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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013號許萌(原名陳許萌)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3年度店簡字第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萌(原名陳許萌)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1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萌(原名陳許萌)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許萌(原名陳許萌)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新店院區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