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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476號林秉文之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簡字第14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秉文之函1件(含起訴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476號原告沈慶京與被告林秉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達之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函1件(含起訴狀繕本1件)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