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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1019號吳清芳之審理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團112易字第101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清芳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1019號吳清芳妨害自由案件,應受送達人吳清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113年5月6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第19法庭行審理程序,請應受送達人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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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劉亭均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