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99號李宜蓁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9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宜蓁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999號原告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宜蓁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