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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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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10號張延銘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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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3年度訴字第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延銘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士筠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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