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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8395號許爾迪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庚字第18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爾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39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許爾迪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債務人許爾迪對第三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現金股利債權,在新臺幣1,023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